社会大众的投资创业,是活跃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如何促进社会投资与大众创业活动,经济基础给上层建筑提出了现实需求。今年3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当前关键是要推动“资金-资本-资产”的三资循环,畅通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堵点和卡点,解决“有资金没有资本”,耐心资本不足等问题,真正打通社会资金循环“任督”二脉。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前述问题给出了制度回答。
从公司法律角度,股东出资向公司投入一笔“资金”(股东属性);公司收到股东出资的“资金”,形成公司“资本”(兼具公司属性和股东属性);股东出资完成,“资金”遂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属性)。既然要“三资循环”,势必要有从“公司资产”转变为“股东资金”的制度路径。新公司法安排了三种制度:公司分红制度、公司减资制度和公司解散制度。投资人(股东)通过前述三种制度之一,可以有效地将“公司资产”流转为“股东资金”。
社会大众投资创业,其本意是希望从投资创业活动中取得收益。新公司法从制度层面给投资人(或创业者)更好地获取投资收益(或创业收益)提供了制度便利。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分析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分红的制度安排,看看新公司法如何从制度供给方面来促进社会大众的投资创业活动。
一、原公司法的公司分红制度
公司分红,是一种俗称,在公司法上的法律语言为:利润分配。公司分红制度,即为利润分配制度。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原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据前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原公司法在利润分配方面的制度要点:公司的经营亏损,只能通过公司的经营盈利来弥补(即依次用税后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来弥补经营亏损),且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得弥补经营亏损。
二、新公司法“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的制度供给
新公司法在公司分红上的第一个制度供给:新增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制度。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原公司法是绝对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新公司法是允许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个转变可谓是“颠覆性”的。那这个新制度会给公司实践带来哪些影响呢?笔者试着做以下分析:
举例:某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股东持股60%、乙股东持股40%),资本公积100万元(系股东溢价出资转入),法定公积金0万元,任意公积金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即该公司上年度经营亏损100万元),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1000万元。今年度,该公司扭亏为盈,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问:该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分红?
按照原公司法: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弥补经营亏损,故该公司今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100万元应用于弥补上年度的经营亏损100万元,亏损弥补后该公司今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为0万元,则该公司股东无红利可以分配。
按照新公司法:鉴于该公司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为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故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资本公积来弥补经营亏损。该公司在今年度之初,通过股东会决议,用资本公积100万元弥补经营亏损。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100万元,贷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会计处理完成后,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0万元,法定公积金0万元,任意公积金0万元,未分配利润0万元,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1000万元。
该公司今年度末实现税后利润100万元,则提取10%(即10万元)计入法定公积金,剩余税后利润90万元计入未分配利润,故该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0万元,法定公积金10万元,任意公积金0万元,未分配利润90万元,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1100万元。则该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对未分配利润90万元进行股东分红。
综上,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制度,实质是有利于股东尽早分红。这体现出立法者积极推动公司分红的立法倾向,并进而促进社会大众更为积极投资创业,从而达到活跃社会经济的效果。
笔者认为,这个制度给公司(尤其是创新创业企业)带来的相关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前期持续亏损但股权融资形成较高资本公积的企业(例如生物医药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等)会非常有利。按照原公司法,公司对外股权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只能用于转增公司股本,但这会给相关股东(如自然人股东)带来税收负担。新公司法实施后,资本公积多了一个“去处”,即可以弥补亏损,这将促使公司如举例所示可以尽早分红,这样投资人也可以尽早收回相应投资。
三、新公司法“公司减资 弥补亏损”的制度供给
新公司法在公司分红上的第二个制度供给:新增了“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制度。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一样,可以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由负数转变为零,以有利于公司后续分红。但笔者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里的“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而不包括股东未缴的注册资本。
因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是将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公司减资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是将实收资本转入未分配利润。而实收资本为股东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股东未缴的注册资本在财务上无任何体现,故只有实缴的注册资本才能达到弥补亏损(或者说转入未分配利润)的效果。
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不仅有利于公司分红,也有利于公司对外进行股权融资。举例:甲、乙两人分别出资100万元设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乙均实际出资到位。公司设立后第一年,经营亏损100万元。而丙方看好该公司未来发展,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该公司,并拟控股该公司。问:丙方需要出资多少钱?
按照原公司法,如丙方增资后控股该公司,则丙方需出资201万。投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1万元,丙方出资201万(持股50.12%),甲方出资100万(持股24.94%),乙方出资100万(持股24.94%)。且对于丙方来说,其出资201万元入股公司后,其所持股权价值立马“缩水”,仅价值150.86万元(即301万元*50.12%),形成账面浮亏。
按照新公司法,可以通过“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的方式,让公司“轻装上阵”。甲、乙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比例减资合计100万元,减少的注册资本弥补经营亏损。减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甲方出资50万元,乙方出资50万元,公司净资产仍为100万元。如丙方增资后控股该公司,则丙方需出资101万元。丙方投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1万元,丙方出资101万元(持股50.24%),甲方出资50万元(持股24.88%),乙方出资50万元(持股24.88%)。在这种方式下,丙方仅需出资101万元即可控股该公司,且投资后丙方所持股权价值(即201万元*50.24%)与其投资款完全一致,不存在“浮亏”情形。
因此,相比原公司法,公司通过减资弥补亏损,然后再对外股权融资,可以让投资人出较少的钱,取得较多的持股比例。这显然对投资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这当然也让公司更容易获取对外股权融资。故笔者认为“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也是新公司法对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制度供给。
(作者简介: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一部副主任、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