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是要在法治轨道上、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变革。概括而言,包括政府对科技、产业创新监管滞后、脱节,政府发展新质生产力中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重大决策存在法律风险等问题时司法如何作为;企业等主体在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新业态及新模式探索、新型劳动者培育激励等方面遇到法律政策滞后、不明确等堵点卡点时司法如何作为。人民法院在破解上述难题时发挥着定分止争、规则供给、风险治理等独特功能作用。
1.定分止争的作用。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过程中会出现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现行的法律、政策出现滞后、明显不周延现象,导致法律冲突、漏洞、空白。相关纠纷发生后,利益冲突各方孰是孰非,需要通过司法的裁判加以明确。人民法院将鼓励创新、促进发展、依法平等保护等价值理念引入司法裁判,通过对现行法律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等实质解释,对提交裁判的纠纷作出司法决断,不仅实现了具体个案定分止争,对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发挥着启发和借鉴作用。对于其中一些拿不准的新型、敏感、复杂案件,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协调、调解等方式予以实质化解,同样发挥着司法的定分止争的作用。
2.规则供给的作用。新质生产力具有新颖性,政府的监管往往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由此产生监管脱节、失范及权责错配、经济资源错配等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对新型、敏感、复杂案件的裁判,不断明晰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行为之间的权责边界。这是鼓励创新和交易、尊重意思自治、审慎包容监管等法治精神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新型生产关系建设中新的规则萌发生成、论证适用的过程,必将推动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别是对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新赛道,通过司法生成规则,不仅有利于推进相关领域的立法,也有利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家在新兴领域的规则话语权。
3.风险治理的作用。一方面,针对企业等主体败诉案件中暴露出的“技术创新”“金融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不合规之处,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参与和推动其合规治理,引导败诉企业等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同时支持政府职能部门完善相关领域监管的制度机制,促进符合新发展理念、真正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另一方面,针对关联案件、系列案件暴露出的政府在招商引资、产业布局等重大决策及其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债务风险和信访风险,人民法院通过专题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提出加强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建议,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校准指导、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
人民法院要胸怀“国之大者”,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形成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和部署,聚焦服务保障以科技创新为基础、以产业创新为核心的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和发展的相关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培育和发布机制。通过办理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案件,培育一批符合新发展理念、体现激励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并定期甄选、发布,对于其中特别优秀的案例,应及时转化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在案件培育中,要注重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作用,发挥法官会议、法答网专业咨询的作用,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提炼案件裁判规则,总结审判经验。
2.建立健全新型疑难法律问题研究机制。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案件时,要建立健全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机制。首先,要完善院庭长阅核和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衔接机制,确保相关案件能够通过院庭长阅核、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研究讨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其次,要通过重点调研课题、专题学术研讨、司法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形式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综合性研究和前瞻性研究,实现对相关领域法律问题“由点及面” “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跃升。在此基础上,编撰相关领域或相关类型案件审判指南、办案手册。
3.建立健全司法服务平台整合机制。人民法院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应当注重整合现有的司法服务平台,如专业审判法庭、特色审判法庭、司法服务站(中心)、巡回审判点、工作专班、法治论坛、青年调研小组等,调整、充实其功能,避免在相关司法服务设施、机制建设中“叠床架屋”。在此过程中,应注重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调研平台、机制,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
4.建立健全助力企业合规治理的制度机制。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管理中的漏洞、风险,通过案件审理、法治体检、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参与推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经济合同、劳动用工、财税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安全及利用等合规治理,助力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组织体系、合规义务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合规监控体系、违规矫正体系和合规评价体系建设,更好地实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本文作者系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