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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法院妥善审判守护未成年人权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2日A02

日期: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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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刘阳林 沈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挪用该资金,监护人也不例外。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人擅自领取未成年子女社保金的案件。

李某某与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王某某。2018年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母亲李某某抚养,父亲王某无需承担抚养费。后,王某另行组建家庭,再育有子女。2023年,政府依法征收当事人所居住地块,根据《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应为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发放社保资金27500元,王某未告知李某某和女儿王某某,径直以女儿名义从居委会签字领取。因该笔资金归属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海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案涉款项系原告王某某作为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所享有的社会保障补助,财产的支配、收益、处置等权利应归本人所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种为了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均有义务妥善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王某某个人意向,案涉款项由原告母亲李某某保管更为适宜。

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已为王某某购买2期人寿保险,主张抵扣部分款项,原告认可并自愿抵扣。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26500元交付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