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联合整治“网红”探店虚假宣传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11日A06
日期:07-11
本报讯(通讯员 李惠娟 尹媛)“家人们,刷到我算你们有口福了,今天来打卡新开业的这家火锅店。”“满满一桌只要198元钱,我从未吃过性价比这么高的套餐。”……近年来,“网红”探店、“种草”的视频如雨后春笋,“吸睛”又诱人的台词文案,成为促使大家进店消费的“吸金”利器。然而,这些大多捆绑着商品团购链接的短视频,究竟是分享还是广告?连日来,丹阳市检察院通过一系列主动作为、精准履职,督促整治探店违法广告。
今年4月,丹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多名本地“网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作品,视频中他们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店,以实地体验的方式,分享评价餐饮及休闲娱乐商家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些视频的下方,往往都附有相关的购物链接,但视频全程并未标注‘广告’标识,也有部分虽然标注了‘广告’字样,但字体小而模糊、难以辨识。”丹阳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指出。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该院审查认为,上述所谓的探店视频具有广告属性,因此发布者未显著标注“广告”标识的行为,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易误导消费。
4月25日,丹阳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探店视频诱导消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情事实作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自身职能开展详细阐述,与会各方就广告事实认定、如何精准监管等发表意见。听证会结束后,丹阳市检察院当即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依据检察机关所提供的意见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网红”“达人”发布的探店视频进行网上检查,相关违法广告全部整改到位。同时,丹阳市检察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全面规范辖区内探店短视频广告发布行为,集中约谈15名探店“网红”代表,要求严守广告发布关,认真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在地方主流公众号发布重点提示内容,制作提醒告诫书,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短视频发布者及公众对互联网广告发布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切实规范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
“短视频平台广告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手段,也让消费者能够通过更直观、生动的感受作出消费选择。但作为新兴广告业态,该领域绝非法外之地,我们将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为促其健康发展贡献力量。”丹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飞表示,将继续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