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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引矛盾 释法速化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05日A03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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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审判纵横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楚士将 刘敏)近日,阜宁县法院羊寨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方法官的释明和调解下主动撤回司法鉴定申请,各自“认领”损失并达成调解。

戴某租赁徐某的彩钢瓦房屋用于存放滤袋产品等,某日下午戴某从仓库取货离开不久后,该仓库起火,经群众报警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但戴某存放的货物以及徐某的彩钢瓦房屋全部烧毁。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戴某反诉要求赔偿货物损失。

经庭前证据交换,承办法官了解到消防部门出具的报告对事故原因认定为“不排除明火”,但并未明确具体的起火原因。为避免当事人因诉讼徒增成本,承办法官从戴某对于其存放在房屋内货物的数量、种类、单价等均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和戴某为最后出入人员,且相关货物具有较高的可燃性,徐某的出租屋亦存在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彩钢瓦房屋现存价值难以测算等原因,同时因火灾现场已经灭失,难以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等方面进行“背靠背”的分析。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申请司法鉴定存在的鉴定费用较高、鉴定基础证据缺失、鉴定结果不可预见以及各自存在的过错等因素,均主动要求法官主持调解。后经多次磋商,戴某主动赔偿徐某2万元损失,徐某予以接受,至此本起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