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逢春
住所:太仓市浏河镇紫薇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911215R
我局检查发现太仓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碧桂园.上海凤凰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我局质安站将相关线索移交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我局规划建设监察大队核实线索后,于2024年3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案涉项目为碧桂园.上海凤凰城项目5#-17#、19#-21#、27#-29#、31#-48#及1#地库(以下简称该项目),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填充墙砌体属于主体结构,根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3.3.3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该项目33幢102室、34幢102室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反映问题为墙体开裂,是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截至2024年3月5日,上述问题还未维修完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当事人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7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2023年11月15日该项目33幢102室、34幢102室存在墙体开裂问题。
证据三:《关于太仓浏河碧桂园上海凤凰城商住小区工程质量问题的专家意见》。证明2023年11月17日,我局质安站委托专家组现场察看,发现该项目33栋、34栋双拼别墅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室内卫生间及外墙等容易潮湿的填充墙体均爆裂情况比较严重 ,墙砖及外墙均存在不同程度开裂,均为水泥砖砌体。
证据四:《关于碧桂园上海凤凰城一期项目业主投诉问题的督促整改函》。证明该项目存在墙面开裂造成漏水等问题,开裂填充墙属于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023年11月20日,我局质安站再次责令当事人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并要求2023年12月10日前书面上报维修计划、监测结果等。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该项目物业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浏河分公司物管队长陈斌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陈斌承认该项目是当事人开发建设的,该项目33幢102室、34幢102室存在墙体开裂问题,截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现场墙面开裂问题仍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苏苏太住建罚告〔2024〕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期为2024年5月7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方式:到工商银行就近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帐户: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编码:155001;收款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