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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不设防 发生事故需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02日A08

日期: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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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德彦池 陈怡

施工路段不设防,发生事故谁赔偿?近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2年12月18日晚19时许,小张驾驶电动自行车至丹徒区某十字路口附近时,因路面隔离栏拆除存在坑洼且天色已暗,撞上了交通信号灯竖杆,小张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载明事发地点路面情况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护栏因管道修复施工已被拆除,路面留有原护栏的桩柱点坑。经调查认定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

因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以及赔偿金额均不认可,且认为路坑是某建筑安装公司的施工范围,未主动支付赔偿。小张将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公司诉至法院。

2022年8月,A公司与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承包案涉路段污水处理及管道修复工程。2022年12月初,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对案涉路段进行施工。2022年12月,A公司又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其对案涉路段隔离栏、路灯进行迁移及安装恢复。2022年12月16日,某建筑安装公司拆除道路隔离栏完毕后撤离,将施工现场交接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事故发生后,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对事发地点采取了贴警示标志、设置导向牌等防护措施。

小张受伤后共计三次入院治疗。诉讼期间,小张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事发路段施工承包单位系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且在事故发生前,某建筑安装公司已结束施工内容并撤离,将施工现场交接给了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故事发路段已处于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管控。作为道路施工单位,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且有效防护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张在夜晚19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施工路段时,疏于观察,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小张的损失,依法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

综上,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市政建设工程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9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小张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