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碰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7月02日A02
日期:07-02
李某7年间起诉10多家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差额,这是合法维权,还是恶意碰瓷?近日,海安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2月,50多岁的李某入职海安某纺织品公司,从事打浆工作,公司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不到8个月,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离职书》。不久,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仲裁裁决后,李某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海安法院提交了落款有“李某”名字的劳动合同一份,并称在李某入职时即提供了劳动合同,要求李某签字完毕后交给公司,但直到收到仲裁传票后该公司才了解——李某称自己不会写字,私下找其他员工代签劳动合同,且李某系职业碰瓷。
海安法院经审理发现,自2014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先后在不同省份短期入职后即离职,并起诉用人单位10多家,诉讼请求及理由相似,均认为被起诉的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李某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明知,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拒绝签订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职业“碰瓷”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其要求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说,两倍工资支付的目的系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李某入职目的并非是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其除两倍工资以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并未因缺失书面合同而受阻,故李某在短期工作后即离职并主张两倍工资惩罚性赔偿存在职业碰瓷恶意,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因未签劳动合同而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立法目的,与诚信原则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