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8日A08
日期:06-28
(上接A版)
让老高担任监护人,但为了这一善举能够得到善始善终,同时也要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予以适当限制。
京口法院与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后,街道及社区同意配合监督,并将重点关注。老高每隔半年会向社区报告监护情况和小潘的状况,如果要处置小潘的大额财产也会提前报备,有单笔5000元以上的花费须向社区说明,让资金管理得到有效监督。
在后续的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行为,社区居委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老高监护人资格,要求重新指定监护人。
随着老高签下了承诺书,这起案件有了圆满的结果,法官也终于能放心结案了。
本案将监护与监督相结合,是以亲属的自愿监护为前提,并补充以社区辅助监督,这一模式顺应了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要求。
以尊重的角度来考虑被监护人所受的监护质量,以保护的方式来限制监护人对财产的处分,让被监护人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将尊重人格、保护人权的精神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实现权利规范化的运转,对制度未细化到的末梢从社会层面加以填补,倡导善良风俗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