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人意外伤亡 共同饮酒人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8日A08
日期:06-28
本报讯(通讯员 郑斌)聚餐饮酒是我们最常见的情谊交往方式之一,饮酒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也层出不穷。饮酒人意外伤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
杨某和周某及其他朋友在聚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载周某与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死亡,乘坐人周某受伤。杨某亲属与他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周某与他人及杨某亲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另案处理完毕。事故发生后,杨某亲属与案发当日聚餐饮酒的其他朋友达成调解协议,每人分别一次性赔偿一定金额。杨某亲属就杨某的死亡向共同饮酒人暨摩托车乘坐人周某主张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驾车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然自行驾驶摩托车载人,最终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应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共同就餐饮酒人之一,在就餐饮酒过程中,互相负有提醒、劝阻、护送、照顾等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其不仅没有尽到注意、提醒、劝阻义务,反而乘坐杨某驾驶的摩托车一同离去,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其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的5%的责任,由于原告主张50000元损失,未超5%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周某未劝酒,也未主动要求乘坐摩托车,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给付杨某亲属各项赔偿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