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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指定监护案件,法官为何如此纠结?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8日A05

日期: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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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切起源于一个普通的下午,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受理了一件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一般这类案件的处理有具体详细的流程,并不复杂,但没想到的是,这起案件与以往经手的同类案件都不太一样。

本案的被申请人叫小潘,几年前诊断出麻痹性痴呆,他的堂姑姑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堂叔叔老高做监护人。在收到这个申请后,京口法院按流程移交到了司法鉴定机构,最终小潘被鉴定为:目前罹患器质精神障碍(麻痹性痴呆)。

拿到鉴定报告书,本应根据鉴定结果撰写判决了,但是承办法官却陷入了沉思。原来,小潘已经没有“近亲属”了。经过一番调查,法官得知小潘的父母已经去世,没有兄弟姐妹,早年短暂婚姻后离异,也没有子女,在法律意义上,他的“近亲属”已然缺位了。

那指定堂叔叔老高做小潘的监护人可行吗?在进一步了解小潘的家庭情况后,法官得知小潘从小在堂叔家长大,感情深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堂叔老高作为小潘的亲属,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他的监护人。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法官走访了社区,与小潘的亲属谈话,了解到小潘名下还有财产。现在的小潘治疗和生活都需要用钱,亟需指定一名监护人来帮他处理,这位监护人也将合法地管理这些财产,这让法官不禁担忧起来:

这笔钱不少,交给一个人管理妥当吗?如何更好地保障小潘以后的生活呢?

“这个案件还是要慎重一点!”法官一边提醒着自己,一边查阅法条和案例,希望能从字里行间找到突破口。由堂叔叔老高担任小潘的监护人管理财产合情合理,也能更周到地看护他。小潘名下的财产既是责任、又是风险,老高愿意承担这份责任当然是好,但是如何能让这份责任落实到小潘的生活上来呢?如果有人能监督财产的使用,是不是更多了一重保障?

沿着这样的思路,法官觉得让小潘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来行使监管职责值得一试,社区了解小潘个人及亲属的情况,也能及时为小潘提供帮助。想到这,承办法官便开始找小潘的亲属谈话,走访民政部门、街道社区商量研究,向民政局发函询问意见……耗费数月,努力终见成效,终于确定了解决方案——监护+监督。(下转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