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监管体系路径探析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7日A07
日期:06-27
高峰
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事关群众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途径。实践中,部分养老机构在安全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安全保障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被看护人入院评估工作未及时有效开展、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招录管理存在漏洞等方面,致使侵犯养老机构被看护人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号检察建议”,切实发挥民政等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着力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监管能力水平,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建议成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抓总,公安、消防、财政、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领导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定期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管督导检查。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机构风险隐患专项督导检查活动,考察相关机构经营运行状况,了解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被看护人入院评估、从业人员监管培训以及食品、消防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并适时开展“回头看”。
建立入院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畅通民政、公安、卫健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把好入口关。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将新入院老人和工作人员信息通报辖区公安、卫健等部门,辖区公安、卫健部门要及时核查,从源头上降低养老机构安全风险。
畅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监督渠道。民政部门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信息公开网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民政部门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设立意见箱,公布本机构投诉电话、联系人等,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通报制度。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并强化结果运用,将通报情况作为民政工作年度考核重要依据。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养老机构限期整改。
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奖惩制度。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相关养老机构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证件执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