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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探究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7日A07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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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闫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由此确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以下简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明确了驻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重要职能。目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上一些难点。

核查开启依赖侦查机关告知。检察机关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启动条件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如果公安机关不告知,或者在侦查终结后再告知检察机关,则会对检察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造成困难。二是证据材料收集较难。从目前的工作实践来看,看守所内的非法讯问几乎不可能,因此非法讯问的行为多发生在看守所外。对于在看守所外进行讯问的,驻所检察人员收集证据材料较难。三是监督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讯问合法性核查方法相对单一,一般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来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对侦查讯问合法性监督缺乏刚性,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对此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督促看守所规范开展在押人员健康和体表检查。看守所要认真检查每一个收押人员是否有出血、红肿、瘀瘢等外伤症状,存在外伤的要细致检查并拍照、录像以固定证据。必要时,驻所检察人员也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

规范谈话制度。重点询问新入所人员在入所前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情形,防止在押人员因办案人员送押时在现场不敢如实向看守所人员反映伤情。驻所检察人员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存在体表外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控告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

畅通诉求渠道。开展权利义务告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控告非法取证、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约见驻所检察人员等权利。认真落实受理在押人员“控申举”、开启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等工作制度,畅通在押人员救济渠道。

规范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讯问合法性核查要两名检察人员依法进行,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在押人员存在的伤情应当依法进行收集、固定,形成证据材料。核查终结时,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捕诉部门移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