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将检察听证搬进车间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20日A05
日期:06-20
“今后我一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日前,在淮安市洪泽区某金属公司生产车间的检察听证现场,该公司负责人潘某如是表态。
原来,潘某经营的金属制造公司未按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作业,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截至2023年1月,公司缴纳了7万元罚款,未及时缴纳剩余8万元。催告无果后,2023年6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洪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年7月15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金属公司未缴纳的剩余罚款8万元,并加处罚款8万元。
因公司正面临经营困难,无力在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潘某便向洪泽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希望减免加处罚款。经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程序无明显不当。
“在审理涉企行政非诉执行争议案件过程中,我们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化解纠纷更好的方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共赢多赢效果。”洪泽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徐慧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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