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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后律师费该不该支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18日A07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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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钢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审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2017年3月22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0万元,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万元及利息,甲公司撤回诉讼请求。2017年3月29日,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律师费80万元。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律师费能否支持?笔者认为不应支持甲公司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我国没有强制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委托律师等代理,而是由当事人根据其自身的情况,自主选择是否聘请律师。除了几种例外情况下,法律规定涉及了律师费的负担,如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等。一般而言,对律师费负担问题,法院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进行审查。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与被告实施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民事诉讼法中,“不告不理”原则表现为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时,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不得主动审理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本案中由于乙公司支付了相应款项,甲公司已经撤回了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双方之间货款的结算问题不应再行审查,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多少货款,是否给付利息,均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自行处分,且已履行完毕,如无法定事由(如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法院不应干涉。由于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法院不进行实体审查,则无法判断谁是违约方,也无法确定谁是败诉方。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是违约方或败诉方为由要求其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