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黄瑶 严家玮
盛夏的阳光如此耀眼,热浪看似挡住了一部分行人前行的脚步,却挡住不小刘工作的满腔热情。小刘是A公司的房产中介,前两天,他接到了老客户王先生的电话:“眼看着孩子马上就到了要读小学的年纪,接送上学也需要丈母娘过来帮忙……我寻思着该把现在的房子卖了,换一套大些的房子,如果有合适的楼盘,辛苦你给我推荐!”
小刘和王先生相识两年多了,之前租房时,小刘就替他选择了一套合适的公寓。这次接到王先生的电话后,小刘立马结合王先生的购房需求,搜集了一些合适的楼盘资料给王先生发过去,幸福花园(虚拟名)就是其中之一。
“王先生,我到啦,在幸福花园东门口这里等您。”小刘给王先生发了定位和楼盘门口的照片,随后找了个歇脚的地方等候。“最近这行越来越难做了,如果这单能成,我自己的房贷压力也能小点。”小刘心里想。
“我也到门口了,现场的销售人员让我先登记一下手机号,一会联系你。”王先生挂断电话后开始向售楼张小姐报了自己的号码,张小姐查询后却发现,这个号码在两天前就已经被录在系统中。“这是我第一次来,之前我家人也没来过,为什么你们系统里会有我的号码?”王先生十分困惑。“很抱歉先生,这边查不出来之前是谁登记的,就以您今天是第一次到访为准。”张小姐笑着说。
王先生没多想,在小刘和售楼处销售人员的陪同下完成了看房。不久,对幸福花园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王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完成了房款支付。几个月后,小刘任职的A房产公司将房产销售渠道方B公司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分销协议》,约定B公司和幸福花园的开发商合作,而A公司通过自有平台向B公司推荐客户,在促成客户与幸福花园的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视为销售成功。那么在什么情况下,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佣金呢?
关键就在于客户是否是由A公司推荐首次看房(客户范围包括客户的直系亲属和联名购买人)。为了确认是否满足这一条件,《分销协议》中还约定了A公司在带客看房前需要提前35分钟将客户信息报备,确保客户信息在看房前首次进入开发商系统。
A公司的中介小刘推荐客户王先生在幸福花园进行首次看房,并且促成了这单交易,然而B公司以开发商管理系统在带访前已有客户相关的登记信息为由拒付佣金,否认这笔交易是由A公司中介小刘的带看所促成,引发了本案的诉讼。
姑苏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提供的中介带看服务,能否认定为向B公司及开发商提供了全新的购房客户。
本案中,B公司无法证明已经存在的客户信息是从何种渠道获取,而法院结合购房者王先生的证言以及他和中介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先生是经A公司推荐之后,首次实地在该楼盘进行看房并购买,所以这种情况符合B公司应该向A公司结算佣金的条件。
姑苏法院提示,中介公司作为房产项目的直接推广方,每天都与大量的潜在客户群体直接接触,为避免在房产成交后产生因业绩归属争议而导致的佣金结算纠纷,建议主动与前来咨询的客户做好沟通了解,以确认对方是否是首次看房,并且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及时向开发商报备。另一方面,房产销售公司作为与开发商合作的一方,建议通过给出合理的佣金给付条件,来更好地吸引优质中介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商与房产销售公司也需注意,要在不侵犯客户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认定给付中介公司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