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强制医疗执行检察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13日A07
日期:06-13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等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笔者认为,应抓好“三个环节”,确保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抓好交付收治环节。严把入口关,对强制医疗交付收治活动采取现场监督、文书审查、谈话核实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督,针对交付收治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完备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防止“带病”交付收治。从法院调取被强制医疗人员数据,与强制医疗机构收治名单进行比对核查,建立信息台账,针对未依法交付执行问题,及时进行监督。
抓好医疗监管环节。健全完善日常检察机制,每日视频核查,每星期医疗专项检察,每月参加系统查房,每季度召开检医联席会议,随机开展安全检察,确保检察监督全覆盖。针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不规范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查找在履职中因医疗记载不全面、病历管理不规范造成被强制医疗人被约束时间、次数等监管信息查询困难等问题,及时进行检察监督,督促强制医疗机构变更约束性手段记载方式,做到逐人登记、规范管理。
抓好评估解除环节。对符合解除条件的,通过检察监督推动应解除、尽解除,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针对部分被强制医疗人因解除主体不明、解除程序不清、衔接机制不畅遭遇解除困境等问题,及时与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商讨解决方案,并跟踪监督,明确强制医疗诊断评估、解除程序、后续保障等工作,推动解决强制医疗解除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