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调解书是否需要出具生效证明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13日A07
日期:06-13
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结案方式。司法实践中,由于民政部门对调解书生效时间节点的理解不同,引发了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提供生效证明,以证实涉案调解书是否生效的讨论。一部分婚姻登记机构认为,准予离婚调解书已经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一方当事人出示准予离婚调解书之后,即可证明其已经签收,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原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可以重新申请登记结婚,不需要再附加法院的法律文书作为生效证明。另一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调解书是否生效,是建立在双方都签收的基础之上,且没有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等条款引发法定再审事由导致该调解书被裁定无效的情形,该调解书才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确已解除。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准予离婚调解书并不能当然证明对方也已签收且没有出现再审改判情况,因此要求附加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作为生效证明才能确认其原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可以为其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笔者认为,对涉及人身关系调解书的生效时间节点的确认应该慎之又慎,从法律条文的理解角度出发,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庭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调解书上注明“此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能当庭制作调解书或者不能当庭送达,在双方当事人确已签收生效后,应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生效证明,此举符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因另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再审改判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