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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13日A07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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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相应的,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监督考察和教育帮扶,对于在考察期内“实施新的犯罪”的,则应当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关于“实施新的犯罪”的认定,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查不及时,标准把握不严的问题。

依据2017年最高检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为“实施新的犯罪并经人民检察院查证属实的”。可见“新的犯罪被查证属实”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根据201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201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均没有“查证属实”的字样。实践中,检察官大多仍以犯罪事实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符合起诉条件作为撤销前提,笔者认为这一认定标准是有法律依据且科学合理的。但是要达到该认定标准,有检察官认为新实施的犯罪案件要办理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并经查证属实。受办案程序的客观影响,再加上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被动等待案件结果的情况,新的犯罪案件被“查证属实”往往会超过考验期。这使得部分在考验期内实际实施了新的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时间差”而被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阶段内再犯新罪,负责考察的检察机关应当切实积极主动担负起核查责任。

首先对于是否在考验期内有再犯罪的情况,在考验期届满前,要通过公安机关的办案平台、社区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等充分调查,防止出现遗漏现象。

其次,检察机关对于再犯罪情况要主动介入侦查,必要时通过异地协作了解核实案情,不能被动等待,也不能完全参照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来判断,因为实践中也存在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这属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范围,通过向公安机关和相关当事人员的调查了解,判断是否为嫌疑人实施,是否属于新的犯罪。如果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即使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仍然可以启动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同时还可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后,如果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发现已经确定的考察期即将结束,可以考虑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同时督促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相关侦查活动,并根据结果作出相应处理,防止出现应撤销而未撤销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