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大学生被行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11日A08
日期:06-11
大学生活是人生中的一段美好时光。同窗友谊珍贵,同学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彼此关心,共同进步。即使发生摩擦,也应站在相互理解的立场上冷静处理。然而,大学生小宇在和同学发生矛盾后,冲动之下作出了一个令自己后悔不已的举动……
小宇和小梅是同学,平时关系不错。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小宇一气之下,在校内社交软件上发帖,声称自己和小梅从上学期开始交往,但小梅不仅脚踏两只船,玩弄感情,还顺走了自己的财物等。随帖附有若干图片,主要是带有小梅名字抬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间照片。该帖子下方有100多个点赞及30多条评论。
小梅发现后非常生气,随即报警。公安机关考虑到小宇和小梅为在校学生,先行进行了劝导和调解工作,没有受案查处,小宇也主动删除了帖子。但后来小梅发现学校里很多人已经看到了帖子并议论纷纷,且对自己参与的校内评先评优项目造成了负面影响,内心遭受了较大的打击,同时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显示其已有抑郁症倾向。于是小梅正式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小宇的控告,认为小宇的行为构成诽谤,要求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认定小宇的发帖内容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属于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小梅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遂对小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小宇不服,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涉社交软件作为校园内部社交网络平台,小宇在其上发布不实内容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诽谤小梅。公安机关经受理、调查、延期、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对小宇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量罚适当。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宇的诉讼请求。小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