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调善解 当庭赔付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07日A03
日期:06-07
本报讯(通讯员 赵雨秋 杨九凤记者 王晓红)黄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诉至新沂市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塘法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李某未能到庭,电话沟通未果。5月21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李某表示,事故发生后,车辆因维修无法经营,产生不少损失。黄某对维修时长提出异议,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针对车辆停运时间、损失计算标准等进行法律释明,劝诫双方互相理解。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黄某当场赔付李某停运损失,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