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检察补充侦查还原真相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07日A01
日期:06-07
一起跨省偷运填埋“毛垃圾”污染环境案,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突然翻供,坦白还有其他人实施犯罪。经过补充侦查,案件真相最终得以查明。4月8日,经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包庇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陈某、孔某某、夏某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对四名被告人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92万余元。
此前,经委托鉴定评估,四名被告人应赔偿修复费用290万元。其中,陈某、孔某、朱某已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签订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约分期缴纳23万余元。
2022年10月初,陈某、孔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由群众举报案发,公安机关查明:2022年上半年,陈某、孔某某从外省运输“毛垃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物)至南通处置,由夏某联系一处拆迁空地作为填埋垃圾的卸点,挖机人朱某某协助挖坑填埋。2022年6月至9月间,共填埋“毛垃圾”7500余吨。案发后,当地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对“毛垃圾”进行开挖、清运、分拣处置,产生费用134万余元。
因南通市域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3年5月12日,该院对陈某、孔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2023年12月25日,就在案件即将宣判前,承办检察官突然收到了朱某某的坦白自述书:“我之前供述的‘6月底到涉案场地填埋毛垃圾’‘现场挖机是我的’这些都不是事实……”
承办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第一时间成立补充侦查专案组。侦查人员重新传唤朱某某,对其展开讯问。据朱某某供述,自己于2022年9月初经张某介绍填埋“毛垃圾”,被查处后,自以为事情不大,出于朋友义气便没有将张某供述出来。
公安机关立即找张某核实情况,张某承认是自己介绍朱某某填埋工程,其余未参与。案发现场是一处长期闲置的拆迁空地,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探头。
检察官再次仔细翻阅卷宗,发现张某曾用微信发送过案涉地块的现场定位给冯某,但没有其他聊天记录内容。侦查人员调取了2022年6月前后张某、冯某的通话信息,发现二人通话频繁。冯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事情经过。2022年6月,冯某根据张某的安排在案涉地块填埋“毛垃圾”共5500余吨,张某支付其填埋费用1万余元。随着冯某的到案以及查实张某支付的填埋费用凭证,张某承认了犯罪事实。
查明案情后,3月4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朱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包庇罪向法院变更、追加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1月22日,张某、冯某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5月16日,该案被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