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31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淮安猎杀“鸟中大熊猫”案一审宣判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6月06日A02

日期:06-06
字号:
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刘丹丹 周佳芸)6月5日,盱眙县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由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鸟中大熊猫”东方白鹳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相约外出“打野味”,使用气枪猎捕野生动物以供食用。四名被告人在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发现田间有4只白色“大鸟”。四人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某使用气枪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四人又驾车搜寻,熊某某继续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导致其中2只“大鸟”丧失行动能力。四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李某试图蒙蔽村民未果,迫于压力只得将“大鸟”放回原处,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报警,2只受伤的白色“大鸟”不久后均死亡。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认定,2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