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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高处作业摔伤,承揽人、定作人谁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1日A08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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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经朋友介绍一同前往施工,操作失误从高处摔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4月28日,陈某与沈某在某公司进行水电改造施工,陈某在小仓库施工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胫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左)。陈某认为其与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某公司在指挥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亦没有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陈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沈某和某公司赔偿其损失39万余元。

被告沈某辩称,陈某与沈某并非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沈某并不是雇主,不应承担责任;沈某事先接到了某公司法人王某的通知到该公司去安装水电,然后联系了陈某一起去安装,商量好的价格是350元/天,沈某并非发放工资的一方,两者都属于被雇佣者,因此沈某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某公司负责人辩称不认识原告陈某,水电安装联系的是被告沈某,与原告没有联系。施工前某公司与沈某商定了酬劳以及工期,费用是结算给被告沈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中,劳务和雇佣关系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案中从双方之前的合作模式、报酬分配方式可以看出沈某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人之间的合作是临时性的,自带工具、同工同酬,互不隶属,更符合松散型合伙的特征,故法院确认在案涉工程中二人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沈某承接了某公司的水电工程,沈某与陈某两人共同完成该工程,属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沈某、陈某与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沈某、陈某持有电工资格证书,该公司并不存在选任过失,并且提供给了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原告陈某从高处接线也不是某公司指示,故某公司亦不存在明显的指示过失。原告陈某作为专业电工,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在人字梯没有其他人员辅助的情况下爬到高空作业,违反施工规范,且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综上,陈某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对原告陈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未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某公司也并不存在指示、选任的过错,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诉请。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范施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