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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终酿大祸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1日A08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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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开始根本没有看到人,看见的时候人已经很近了,如果我不避让,肯定会发生碰撞,我打方向的时候看见她撞到货车了,但我没有和她发生碰撞,就没有下车去查看,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近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良驾车习惯引发的赔偿案件。

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镇江丹徒区某路(人车混行道)行驶,与相对方向、在道路偏右侧驾驶小型轿车行驶的朱某相遇。因受轿车远光灯影响,史某驾驶电动车撞上同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车辆损坏。

朱某在发现史某倒地后未作停留,也未报警,随即离去。后经路人报警,史某被送至医院抢救,送医途中,史某尚能说话,最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朱某驾驶轿车系其所有,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商业三责险,重型货车系苏某停靠于路边,登记所有人为扬州某运输公司,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

公安机关事故案卷中记载,苏某陈述货车停靠在路边没有打开警示灯和其他灯光,亦无防护装置及反光贴。朱某陈述在驾驶过程中始终打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此时史某距离货车10多米。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及女儿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A保险公司、苏某、扬州某运输公司、B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40万余元。

对于三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38万余元。对于各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认定重型货车驾驶人苏某承担本次事故40%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承担本次事故50%责任、受害人史某承担本次事故10%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67万余元,B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5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