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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可按撤诉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1日A07

日期: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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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行踪不定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这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公告要严格限定“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但是,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会产生费用,而有的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认为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

对此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强制原告交纳公告费没有依据,只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公告费可以用其他变通的方法解决,比如在胜诉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拒绝交纳公告费导致公告送达无法进行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公告送达费用依法应当由原告负担。一般的送达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费用均由法院承担,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后,不再向当事人单独收取送达费用,但公告送达费用除外。原因在于公告送达系借助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资源所进行,超出法院自身职权和能力范畴。第二,公告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处理。原告作为诉讼程序的发起人,其发起的诉讼并非全部能够胜诉,因此,在案件尚处在诉讼程序之中时,其有义务承担(垫付)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一旦败诉,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系其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承担的必要风险。这与诉讼费的负担原则是一致的,目的也在于提醒当事人理性诉讼。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其内在逻辑在于,原告以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实际行动表示放弃其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请,此时再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已无意义。与该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同,原告拒不交纳公告送达费用,使得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案件审理陷于停滞。在知晓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时依然拒不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可以视为原告放弃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也意味着原告放弃通过诉讼程序向被告主张权利。如此,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亦是应有之意。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可以在公告费用交纳通知中增加“如不按时交纳,则按撤诉处理”的内容,以确保当事人对于不交纳公告费用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