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代理”扰乱司法秩序现象的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1日A03
日期:05-31
法律咨询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经营范围仅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盈利性机构。2023年以来,常熟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恶意承诺、向律师低价转介案件等违法违规手段开展业务,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和司法秩序。
一是市场准入“零门槛”,冒充律师虚假宣传误导公众。不同于需司法行政机关审批成立且从业人员需持律师执业资格证方能上岗的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进行普通工商登记即可成立且从业人员无需有任何法学专业背景,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二是转介案源“黑掮客”,恶意承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部分法律咨询公司为获取订单,对外宣称具有资深金牌律师团队,并在服务过程中对案件结果作不实预测,甚至承诺“案件交由我们处理必定获胜”获取当事人信赖。为开展后续诉讼服务,其选择与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合作,将案件以低廉价格批量转包给律师事务所或资历浅、缺少机会的律师承接,有的甚至选择通过伪造司法裁判文书的方式欺骗客户。
三是行业乱象“弱监管”,权限争议致使遗留真空地带。1989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关,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关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但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由谁监管”问题存在管理权限争议,实践中针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管理却存在“两不管”“监管弱”等问题。
为进一步整治法律咨询公司乱象,笔者建议:强化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梳理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字样的市场经营主体清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至司法行政部门,以其实际经营事项为准,加强日常监管与乱象整治。
促推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研讨制定法律咨询服务行业规范,对现有的法律咨询法务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业务范围等进行统一规定。
建立律师“诚信执业”查询渠道。司法行政部门将所有在册律师事务所地址及执业律师姓名、联系电话、诚信信息等建立“诚信档案”,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网站等方式进行全面公开,方便群众及时查询。
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新媒体平台,以发布案例、制作短视频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引导其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从而作出正确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