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背景下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1日A03
日期:05-31
网约用工,作为一种以“平台+个人”为特征的新型用工模式,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该群体规模也急速扩大,较之强势的平台方,网约工处于相对弱势一方,基本权利易遭受侵害,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一是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关系界定模糊,劳动关系认定难。在我国,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大多采用从属性的标准,以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劳动报酬是否由用人单位发放为主要判断依据。平台企业为减少运营成本和规避用人风险,用工去劳动关系化倾向越来越突出。有些平台为降低用工成本,减少自身的用工风险,越来越多地选择外包模式,将快递业务、送餐业务等外包给第三方。由于网约工存在多重用工关系,网约工虽然会受到平台企业的管理,但此种管理模式有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管理力度也弱于传统的劳动关系。
二是基本劳动保障参保条件要求高,基础保障获得难。我国劳动保障制度针对不同劳动群体的保障存在明显差别。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按照传统公司、企业用工方式的特点设计的,许多方面不适合平台经济下的网约工群体。就社会保险和基本的医疗保险来说,如果网约工选择自行缴纳,但因无单位负担,个人所承担的保费增幅较高,加之非本地户籍限制、申报程序复杂等原因,网约工参保的意愿较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因个人不具有参保资格,平台企业不组织集体购买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网约工很难根据《工伤事故保险条例》获得保障。
对此,建议如下:一是及时补充立法供给实质化判定劳动关系。实践表明,当前的劳动管理模式也不能应对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传输快、人员流动性强等复杂模式。为适应平台经济发展以及网约工权益的保障,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多元的劳动保障制度,多层次、多角度平衡经济发展与网约工权益保护的关系。从完善对平台企业与网约工法律关系的认定入手,要增加认定劳动关系的弹性意识,以顺应改革劳动保护制度的目标意识,将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社保托底作用。尽快建立统一的全覆盖保障制度,通过多险种适用的方法为网约工权益保驾护航。一方面,增强现行社保制度保障对象的灵活性,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下的网约工等灵活就业者纳入其中,保证大多数平台经济劳动者都能涵盖在社保制度范围内。因为网约工的工作较不稳定、容易遭受损害,所以应尽快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扩大至网约工。另一方面,增强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弹性,提高网约工的参保意愿,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景下劳动关系标准,便于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