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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必须坚持和把握四大关系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30日A07

日期: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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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做到以高质效案件管理助推高质效案件办理,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和把握好四大关系。

坚持职责定位,把握好“小案管”和“大总管”的关系

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业务管理的中枢,贯通上下左右,联络四面八方,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保障。从“案件管理”到“业务管理”,不仅是工作理念的革新,更是在检察管理中坚持系统观念的更好体现。要主动将案件管理部门对某类案件的“小管理”自觉融入检察院党组、检察长对检察业务全过程、各环节全局总揽“大格局”中,真正做到院党组、检察长的决策关注到哪里,案件管理部门的分析、研判、督导、考核就汇聚到哪里;检察业务的薄弱点在哪里,案件管理部门的提醒、督促、保障、机制就加固到哪里。

坚持数字理念,把握好“一根针”和“千条线”的关系

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案件管理部门大多与其他部门合并,成立集案件管理、检务督察、法律政策研究、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等多职能于一体的综合业务部。部门承担的任务越多越重,就越显得案件管理事多人少与新时代案管的高质效要求难适配。因此,只能向效率要质量,要让数字案管成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驱动力。

坚持科学管理,把握好“管好人”和“管好案”的关系

管理的本质是激发人的潜能,是通过团队拿成果,通过成果培育团队。具体到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业务发展的规律,科学设定管理标准,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以“全面、全员、全时”和“考实、评准、用好”为导向,统筹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检察人员综合管理,实现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管理同向发力、相互结合。通过把案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纳入对检察人员的评价体系中,将案件质效结果作为检察人员绩效等次评定、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等的重要依据,更好地激励检察人员提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水平。

坚持能动履职,把握好“不缺位”和“不越位”的关系

案件管理工作不是“包打天下”“什么都要管”,而是要把握好管理的“时机、尺度、效率”。其间,尤其要处理好与办案部门的关系,既要“不缺位”管理,更要“不越位”管理。要始终牢记案件管理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利用好案件评查和流程监控两大抓手,对案件评查要全面看、统筹看、组合看,介入管理的时机要把握好收案、送案这样的关键节点,不能干扰办案部门正常的办案活动,管理的范围要疏而不漏,利用好流程监控平台,实现业务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督促、早落实”。利用好检察数据富矿,对业务数据的分析要精准,要通过横向、纵向比对,综合研判业务发展态势,帮助业务部门查漏补缺,找准业务突破口、发力点。

(作者系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