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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迎来第二次“大修”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29日A01

日期: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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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施琛耀

2001年出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已施行19年。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新需求,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作为今年立法正式项目,此次修订是条例实施以来第二次大修,吸纳了近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让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出发点

群众需求放在首位

新时代带来新气象,新需求呼唤新作为。着眼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修订草案以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为出发点,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走在前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单位、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和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的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列举机构职责;细化群团组织参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等具体措施,明确建立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一系列举措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照上位法,细化补充法律援助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对各个环节尤其是重要环节的工作要求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机制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

着眼点

开门立法满载民意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也需满载民意、贴近民生。为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前期会同省司法厅组织开展调研、座谈交流,深入听取有关单位、律师意见建议,并征求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意见,了解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期待,确保条例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和民主。

今年4月初,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率队赴盐城、南通,围绕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等工作开展调研,并以此次条例修订为契机,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以看得见、可感受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条例修订过程中,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基层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设区市司法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省有关单位以及设区市司法局书面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逐一梳理研究,充分发挥各领域专业优势,确保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科学、合理和可行。

切入点

公平公正细节暖人

公平正义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价值旨归。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公正性、公平性,加强保障和监督,为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此次条例修订从法援站点建设、经济困难状况核查职责、维权成本降低等多方面予以规范。

修订草案拟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群众需求等因素,可在城乡社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解答法律咨询,协助、引导、接收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等服务。

修订草案强化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的职责。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如实说明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状况,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并在核查方式、协助核查、免予核查情形等方面加以规定。同时,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线上核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