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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转让后,附建小坯屋归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28日A08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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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张凌

房产交易是人生大事,各项约定必须谨慎全面,若交易双方对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未作约定,附属设施应归属哪一方?近日,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卖方要求返还房屋的案件,法院认定门面房旁边的小坯屋附属于房产,判决不予返还。

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某处的门面房原系穆某所有,该房屋建筑面积77.39㎡,穆某在该房屋旁边建造了一座面积约7平方米的小坯屋。2011年11月30日,穆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以526252元价格将上述门面房转让给丁某,双方未对旁边的小坯屋归属作出约定。丁某购得上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将房屋用于经营烟酒超市。此后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从2021年开始,穆某频繁向丁某索要上述小坯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穆某遂起诉要求返还小坯屋。

法院审理阶段,经法院现场勘验,内部构造上,小坯屋有一个通道与门面房相连通,小坯屋分为卫生间和洗手池两部分。外部构造上,小坯屋借用门面房的一面墙体,另外三面墙体呈倾斜向下角度在门面房外搭建,上方用蓝色遮盖物封闭。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外部构造来看,该小坯屋在门面房旁边依墙搭建,无法独立成为完整闭合的房屋;从内部构造来看,该小坯屋与门面房内部相通,无法与主房完全分割;从使用功能来看,该小坯屋无论是用于厕所或洗漱间,均是服务于门面房而存在,故小坯屋不能独立存在和使用,是主房的从属物。因双方在买卖门面房时未作特殊约定,小坯屋应随主房一并转让,法院遂判决驳回穆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穆某提起上诉,因其在二审未出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穆某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买卖中,很多房屋都经原房主使用过,除了房屋本身以外,还会有车库、车位等配套设施,以及其他一些附属、添加设施,若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设施未作约定,事后容易产生纠纷。为避免争议和损失,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时,要对房屋有关的装修、家电、车库、车位等项目或附属设施予以书面约定,对附属设施和屋内的交易物品,可以通过拍照方式附在合同后面,以免某些不良中介和卖家“狸猫换太子”,导致买家“哑巴吃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