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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失误引发运费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28日A08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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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通讯员 左安祥

李某长期从事货运工作,经朋友介绍在货运平台上发单寻找司机,输入信息的时候,运费的单价为1200元每吨,运费总价共计1.2万元。几分钟后,李某发现自己发单金额设置错误,实际上运费单价应是120元每吨,运费总价应为1200元。

李某随即微信联系接单司机张某,微信发送信息:“A地-B地,胶粒一车10吨,4.2米车,运费总价1200元,今天到装,已定车牌号:苏GX65XX 张某133********”,被告张某回复“OK”手势。随后张某又询问,“按平台协议支付运费,线下支付,运费是否是您这边支付?”李某回复“卸货结算。”

次日,张某到达指定地点后将李某在货运平台上下单的1.2万元截图发给李某,要求李某按平台约定的运费支付之后再卸货,李某向张某表示自己下单错误,张某坚持要李某按平台价格结算运费,否则就不卸货或将货物拉到其他地方。李某联系货运平台,平台表示无法解决,让双方自行商议。李某因着急卸货,经协商后,便向张某微信转账1.08万元。

李某认为张某未按约定卸货付款,已构成违约,且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故诉至赣榆法院海头人民法庭,请求退还多付的96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虽然在货运平台下单运费为1.2万元,被告张某接单后,原告李某也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说明了运费实际为1200元,被告张某并未表示异议,回复“ok”手势。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他发货订单,运费1200元也符合正常的市场价,故运输合同的运费金额应为12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咨询了本地货运行业的乡土专家,均表明1200元的运输价格是符合常理的,有时为了快速找到司机也会适当上浮价格,但是1.2万元的运输价格与市场价格大相径庭。原、被告双方约定是卸货结算,被告张某要求原告先交运费再卸货,原告基于货物不能及时卸货的压力,与被告张某协商,支付了1.08万元的行为不能视为原告接受了1.2万元的运费。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除运费1200元外,其多收取原告李某9600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