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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独立产权的车库归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21日A08

日期: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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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配套设施交付问题成为了房屋买卖活动中时常引发诉讼的一类常见矛盾。近期,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配套设施归属和使用的典型案件。

张某与魏某于2010年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魏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企业集资房出售给张某,张某除了尾款贰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未支付外,其余购房款均已付清,并于2010年5月从魏某处拿到钥匙后装修入住至今。待房屋满足办证过户的政策条件后,因魏某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魏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魏某认为,张某自入住案涉房屋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附属的地下车库,未支付占有使用费,魏某据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张某停止使用、腾空并返还地下车库,并支付自2010年5月起至今一直占用使用地下车库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该小区系国有企业集资房小区,开发商就部分房屋配备了对应的地下车库供业主使用,业主支付一定费用后享有相应使用权,本案原、被告均认可该车库无法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地下车库并非具有独立产权的专有部分面积,即案涉地下车库属于案涉小区的共有部分建筑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魏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对应的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魏某在转让房屋后已不具有小区业主身份。因此,魏某反诉要求张某腾空返还地下车库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张某已经支付了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魏某应当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当日,张某向魏某支付尾款2万元;驳回魏某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