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21日A07

日期:05-21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提高参与诉源治理的效能与效果,需要明确限度、定位和具体措施等基本问题。 一、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限度

诉源治理的实质在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可以立足三个层面:一是预防层面,即着力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二是分流层面,即减少已经形成的纠纷形成诉讼;三是化解层面,即通过诉非衔接渠道化解已经形成的纠纷。

笔者认为,法院预防和分流纠纷,原则上应立足于诉中职能来进行,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发现的矛盾纠纷隐患制发司法建议,在立案阶段引导纠纷方选择采用非诉方式解决。法院专门抽离出从事诉源治理的司法审判资源,应专注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主要理由为:首先,司法审判资源仅是法治力量的组成部分且毕竟有限,并没有被要求参与到诉源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其次,诉源治理体系吸纳司法审判力量的目的是,发挥其类似于诉讼调解的专业化解纷功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旨在要求基层法院把诉前的矛盾协调化解工作做深做实。

二、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定位

诉源治理要求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法院融入诉源治理的工作重点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院应当“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鉴于先前诸多法院主推多元共治的不成功实践,法院系统中不少同志认为“法院不宜成为诉源治理的主导者”。

该观点从诉源治理体系机制构建的角度审视完全正确,但是从诉源治理具体项目运作的角度来审视则不一定能够成立。首先,各类诉源治理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对象、工作场景和所需整合资源各不相同,对其“因事制宜”地确定主导者才是正确的方法。其次,法院客观存在“源头减少诉讼案件”的内在需要,切实发挥好部分诉源治理项目功能才能够产生实实在在的效益。第三,有些诉源治理项目中,法院合作相对方或主观能动性不足、或解纷能力不足、或人力精力不足的情况客观存在,要求其主导该项目实质化运行实属勉为其难。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主张,在党委主导确定的诉源治理项目中,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有选择地充当好项目运行的主导者。

三、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措施

助推诉前调解,做好赋能增效工作。当前,一些法院把诉前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办公条件和奖补经费保障,调解成功率处于“望天收”状态。对此,有必要把工作重点转变为对驻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员履职提供系统性支持。包括为其提供法律指导、案例指引、技能辅导、辅助人员和必要的审判人员介入、顺畅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

加强联合调解,做好组织参与工作。联合调解的关键在于联合,不能异化为一方分派任务、另一方单打独斗;诉调对接的关键在于对接,不能异化为单纯的任务交办与结果回复。法院对于通过诉调对接平台分流出去的案件,有必要指定专门人员跟踪工作进度、参与方案制定、介入调解过程和解决调解障碍,立足于联合双方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力争让“分流”出去的案件不“回流”。

优化规则供给,做好示范传导工作。相较于立法条文,司法裁判规则具有情境背景,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具象化的引导。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公正性和广泛的认同度,是其发挥示范引领功能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法院还需要做好裁判规则的提炼加工和传播传导工作,通过推动全民守法促进矛盾隐患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