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多次盗窃且未获谅解, 检方为什么不起诉?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16日A07
日期:05-16
(上接A版)经查,2023年4月4日至4月19日,孟某乘店内无人之机,先后盗窃店内香烟、白酒及现金等财物共16次。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963元,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发生这样的事我很愧疚,对不起父亲,也愧对被害人一家。”在接到承办检察官的电话后,孟某的女儿这样说。她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能获得被害人一家谅解。但被害人谷某表示对孟某不予谅解,坚持要求孟某的亲属在退赔其损失之外,再给其三四万元的现金并免除其三年租金作为赔偿。孟某亲属认为要价太高,其无力支付。检察机关联合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次调解无果。
检察机关认为,孟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其行为危害性较小。同时,该案能够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对较低,案发后孟某亲属已对被害人以数倍价格进行了赔偿,且孟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该案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2024年4月17日,灌南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村干部、村民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承办民警等参与听证。承办检察官程伟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法律依据及拟不起诉理由,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发表意见。经听证,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孟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孟某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灌南县检察院与司法局于2023年9月联合制定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保管)工作实施办法》。”承办检察官介绍。依据该办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的诉求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院可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表现,并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等决策的考量因素。
检察官告知谷某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相应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损失。最终,孟某亲属自愿拿出5000元作为赔偿保证金,交予当地公证机构保管。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导致未能达成谅解的案件,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表示。2024年4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