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的程序问题及重塑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16日A07

日期:05-16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客观存在被虚化、弱化等问题,需要在程序设计上加以完善。

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出入库程序。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的选任程序。建议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告、考察确定等程序中增加会商环节,听取检察机关对选任人员的意见。另一方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出入库作进一步规范。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联合考核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并联合启动出入库程序,选任适格的人民监督员。

明确人民监督员有一定的阅卷权。《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虽表述“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办案组、独任检察官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并及时送交人民监督员”,但司法实践中人民监督员更多依靠“听”来进行判断。目前,对于人民监督员是否享有阅卷权等尚未明确。以拟不起诉案件为例,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一般是在听证过程中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情的介绍和出示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并据此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然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对案件全貌有客观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受案件当事人陈述的影响,了解案情的局限性可能影响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建议的客观性、全面性,不利于监督效果的充分发挥,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人民监督员听证程序查阅案卷机制,细化案件证据对人民监督员的适度开示流程。

规范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前的准备程序。《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案件情况特殊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但实践中,受办案期限等因素影响,听证活动的召开往往比较仓促,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事先可能对即将进行听证的案件来不及作详细了解,尤其是一些案情复杂、争议性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时在未能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仓促发表意见。长此以往,容易导致人民监督员对自身职责定位产生模糊认识,弱化了监督效能。需要推动办案部门深入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准备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增加程序流转的便捷性,推进与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完善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实质化转化程序。《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但“及时”的标准不明确,一旦延迟告知,即使人民监督员提出异议,案件已有可能进入下一环节,不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又如对于未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虽规定了“解释说明”和“报请检察长决定”的处理程序,但意见后续跟踪处理模式却较为模糊。人民监督员对类似不起诉等办案活动的监督,缺乏有效的分歧应对处理程序,容易形成人民监督员意见被“虚化”。需要细化人民监督员意见的跟踪路径和流程,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后续知情权。尤其是对未被采纳的意见以及与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加强后续跟踪,进一步发挥同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与上级检察院作用,完善复议复核流程,更加重视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审查与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