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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15日A02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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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1版)

“区别于诉讼,仲裁审理案件不公开,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降低对企业商誉和品牌形象的影响。”南京仲裁委仲裁员王小君认为,基于保密性和时效性考虑,上市公司、高科技企业维权更倾向于选择仲裁。

2022年2月,郑州一企业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南京某公司支付锅炉货款,南京某公司因所购锅炉质量和维修整改等问题,与郑州这家企业产生争议。

“这批锅炉用于南京某公司在国外的一个投资建设项目,利用仲裁快捷高效化解本案,能确保项目尽快投产、保障企业海外利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南京仲裁委仲裁员何海军表示。

案涉双方均引入“专家证人”,用以说明设备缺陷的原因分析,仲裁庭也委托了专门鉴定机构对设备设计及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仲裁庭遵循国际商事惯例和交易特点,结合鉴定结论及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结果均表满意。

早在2020年12月,江苏(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正式成立,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截至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已累计受理涉外案件323件,涉外案件数始终保持全省首位,当事人分布五大洲20多个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案件类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跨境投资、并购重组等诸多领域国际商事纠纷。

南京仲裁委还相继设立全国第一家港澳仲裁院、涉台仲裁中心、中国(江苏)自贸区仲裁院,联合设立商会调解中心,积极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一站式”平台。

南京地处我国沿长江、东部沿海“T”型经济发展战略带接合部,是万吨级船舶通海入江所能到达的最远城市。立足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南京仲裁委持续加强海事海商仲裁服务保障。

2023年1月,南京仲裁委受理一起国际货物运输代位求偿案件。国内某运输公司与一家韩国企业签订多式联运委托代理合同,受托将一批锂电池运至韩国,货物接收地为南京,装货港为连云港,卸货港和交货地为韩国。同时约定,如产生争议,则提交南京仲裁委进行仲裁,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卸货港清关后,收货人发现一集装箱货物因进水发生货损。韩国某保险公司作为货物运输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先行支付理赔款,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国内这家公司承担货损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权权限范围后,向国内这家运输公司追偿应予认可。案件仅开庭一次便顺利结案,用时不到两个月。

“受海运条件影响,货物运输发生货损较为常见,能否快速定损理赔对海上货物运输业发展至关重要。”该案首席仲裁员王法初说,案外人及申请人均系外资企业,选择适用我国海商法进行仲裁,既是对南京仲裁委的高度认可,又体现出对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认可。

据悉,2024年3月,南京仲裁委办公室获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并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仲裁行业代表在全国表彰大会上接受现场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