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权利时效怎么算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14日A08
日期:05-14
2020年7月24日,A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B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A公司为承兑人,到期日为2021年7月24日。后该商业汇票经B、C、D、E等多家公司连续背书,最终转让至花花公司处。花花公司于承兑到期日前向出票人A公司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又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皆未获得清偿。花花公司遂将出票人A公司和背书人B、C、D、E公司诉至吴江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诉讼中,原被告就本案票据追索时效的计算产生了较大分歧。
2021年7月21日,花花公司就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A公司申请提示付款。2021年7月26日,花花公司再次申请提示付款,A公司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3日,花花公司又多次向承兑人申请提示付款,均被拒付。2021年12月31日,花花公司向B公司和E公司申请拒付追索。2022年1月25日,花花公司向D公司申请拒付追索。2023年2月22日,花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记载事项完整,形式完备,系属有效票据。花花公司作为收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作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应当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持票人履行付款义务。花花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内行使。花花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被拒绝承兑后六个月内向被告C公司行使追索权利,故对C公司的追索权消灭。
花花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5日,即在六个月内,向被告B、E、D公司发起线上追索,票据追索时效于该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六个月票据追索时效。但是,此后直至2023年2月花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多的时间内,花花公司并未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花花公司对被告B、D、E公司的追索权亦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而消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出票人A公司向原告给付汇票票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他被告不承担责任。花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最长可达二十年,而票据权利时效相对较短,分二年、六个月、三个月不等,这与票据本身的快速流通属性相对应。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本案中,花花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25日向被告B、E、D公司发起线上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中断后应当重新计算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