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实行“首违可不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09日A04
日期:05-09
本报讯(通讯员 戴超)新修订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标志着苏州市在城市治理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条例》于2006年颁布,历经2012年、2016年两次修正,是苏州市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随着国家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修改,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已不一致,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结合苏州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今年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使得《条例》的再次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新《条例》共计七章五十三条,篇幅较原条例大幅增长,新增了市容环卫责任和监督管理两章,全面构建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合理框架。《条例》细化了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要求。在省条例“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原则上,对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参照北京、上海等市经验进行了优化细化,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服务民生细节进行立法保障。第十七条规定了允许适度店外经营等惠民、便民条款。明确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同时,根据苏州本地特色,增设季节性农副产品疏导点设置要求,满足市民对高品质、亲民化生活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季节性农副产品的实际情况,设置规划科学、数量合理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疏导点或者临时专业市场,供农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体现“以人为本”理念。
在罚则方面,对违法情形的表述和处罚适用更加客观、准确。根据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微调了散(派)发小广告相关处罚,适用新型违法行为,散(派)发小广告相关条款在前稿中一度被删除,后经反复推敲,决定根据目前社会最新实际情况对此条款进行优化,将原条款表述修改为“在他人停放的车辆上擅自插放、散发、张贴宣传品”,并确定了相应罚则。“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公正文明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处罚对象情况、违法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轻微免罚”“首违可不罚”。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条例》的实施,不仅是对现有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城市管理理念的一次重要更新。它将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高效性,同时也更贴近民生,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