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通知单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09日A02
日期:05-09
海门市常乐镇金陀针织品厂(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16年8月3日与我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金额190万元整。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仅向我行归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1,488,531.87元及利息、涉诉费用仍未受偿。前述债务均由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琴、周耀彬、黄春、周佩、陈冲、徐建春、朱惠娟、钱勇、董谨源、刘力华、沈锡荣、王红娟、张杰、王菊、袁祖平、张素英、徐兵、董红菊、余平、邱雪芳、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海门市亨达经贸有限公司、莎萱家纺(海门)有限公司、南通帝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海门市杰博家纺有限公司、海门市恒裕印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上述保证人中自陈冲之后各保证人下落不明,为此通知其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