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催告书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08日A03
日期:05-08
许义中:
公民身份号码:
41302619701025515X
住址: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葛中北路188号9幢1501室
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扬环罚〔2023〕03-71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同时已告知你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你未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鉴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立即将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及因逾期未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共计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财政局
账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