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消费协议是否构成欺诈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5月07日A07
日期:05-07
【案情】
消费者王某与养生会所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值养生会所店庆两周年之际,为了贵宾养成良好习惯(最佳时间是相隔七天为一周期),特推出两周年店庆免费活动。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约定,自签订协议期一年内客户做满48次(臀部保养)项目,则全额退还参与活动保证金1999元,如客户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或不能履行约定未能做满48次约定服务项目,则无需退还保证金,客户以此补偿养生会所服务费。”王某于当日向被告交纳了1999元。后因消费未满48次,王某要求退款被拒。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养生会所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三倍赔偿。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法院认为,第一,养生会所以两周年店庆免费活动为由,仅收取消费者保证金而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约定如果消费者在一年内不接受满48次服务不退还保证金、接受满48次服务反而全额退还保证金,该交易方式明显与正常服务消费合同“消费者接受服务需要支付对价”的交易方式不相符合。该方式显然会误导众多潜在消费者为了获取全额退款而主动、积极参与该项消费活动。第二,案涉书面协议中约定消费者一年内做满48次臀部保养项目服务时养生会所就全额退回消费者缴纳的1999元保证金,但要求前后两次服务需间隔7天以上时间,消费者只有满足几乎每周消费一次服务的频率才能达到退款条件,消费者只要有几次未能及时消费就有可能不满足退款条件。但实际上很可能由于双方多种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满足退款条件而不能获得退款,因此前后两次服务需要满7天以上时间具有欺骗性。因此判决美容会所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三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