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寻根究底”化解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30日A06
日期:04-30
本报讯(通讯员 郑菊 记者 王晓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大吴法庭积极创建“枫桥式”特色法庭工作,对牵涉到重要案外人的民事案件,采用“寻根究底”方法,劝说与案件有关系的当事人到法庭作证或参与解决纠纷,从根本上实质性化解纠纷。
因海某公司欠王某债务无力偿还,向王某出具转让对晨某公司的34万余元的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晨某公司。王某诉至法庭,法庭审理过程中,晨某公司辩称未向海某公司购买砂浆,其工地用的砂浆都是从诺某公司进货,并举证了与诺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经法庭通知,诺某公司代理人到庭支持晨某公司诉讼,举证其公司与海某公司的买卖合同、海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给付款转账记录。海某公司也被法庭通知到庭说明情况,海某公司坚持认为是向晨某公司送货,与诺某公司代理人对接,且对诺某公司代理人所说的货款总额不认可。
该案正常审理债权转让合同案件也够判决条件,但是当事人实质纠纷未解决。法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多次组织对账等方式,终于海某公司与诺某公司代理人将账目数额对清明确为19万余元。并于4月23日组织四方达成协议,海某公司认可只转让债权数额为19万余元,由诺某公司分期给付王某,海某公司与诺某公司、晨某公司之间的涉案砂浆货款纠纷了结。王某也将对晨某的账户保全申请解封。该案调解同时解决了王某与海某公司,海某公司与诺某或晨某公司的纠纷,晨某公司一直要求法院对其公司解封问题也一并解决,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