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9日A03
日期:04-29
张洪梅(身份证号码522401********5121):
你于2023年在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美士隆1路因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经罚字〔2023〕第3060号),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脱毛设备1台;3.罚款肆万叁仟元整。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须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先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旭
电话:0519-88589052
联系地址:武进区潞横路19号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