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1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虚拟财产人格权问题的几点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6日A07

日期:04-26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前,QQ账号、抖音账号、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人格意义、如何处理虚拟财产隐私利益与继承的关系、侵犯虚拟财产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一、确定虚拟财产的人格象征意义

当前,虚拟财产被赋予特定人格已经是一个大趋势,现实世界的物质无法满足精神需求,使得很多网络用户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投入更多的感情。虚拟财产这一新型物被注入了人的情感以后,承载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价值还有精神层面的慰藉,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人格意义。

二、平衡虚拟财产隐私利益与继承的冲突

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以保护隐私阻碍虚拟财产继承,应当按照继承人的要求查明、保存、协助移转虚拟财产,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推脱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对于仅涉及被继承人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若发生遗嘱继承,则完全不存在隐私利益保护与继承权益的冲突问题,该虚拟财产具有可继承性。若无遗嘱而启用法定继承程序,仅涉及被继承人隐私利益的虚拟财产在法定继承程序具有可继承性,因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身份或者情感上的特殊关系,即便是在继承过程知悉了被继承人的隐私,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和保护好被继承人的隐私。

第二,对于涉及第三人隐私利益的虚拟财产。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我国对自然人隐私权法律保护采取隐私权保护优先原则。本文认为,要加强对第三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充分保护第三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利益的保护。若第三人不同意继承人拥有其个人隐私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将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分离时,该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虚拟财产则不得继承。若涉及第三人隐私部分得以通过技术手段与虚拟财产分离,或是第三人与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由继承人继承之时,继承人便可继承虚拟财产。

三、侵害虚拟财产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进一步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但是仍不能解决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此,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拓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让具有人格意义和寄托特定情感的虚拟财产能够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客体。第二,综合衡量虚拟财产精神利益,对于虚拟财产而言,应当根据功能、取得难易程度、网络用户投入时间等综合衡量虚拟财产所蕴含的精神利益,从而能够客观判断受害人是否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第三,要对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细化分类,这样既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抚慰作用,又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