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发出首份《预查废证明》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6日A05
日期:04-26
本报讯(通讯员 戴斌 施慧)近日,某银行向建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徐某某、孙某某在该院有多起终本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建湖法院向某银行出具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预查废”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或已列入失信名单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金融机构可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债务核销申请。符合“预查废”机制适用的案件无需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与传统方式相比,避免了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极大缩短了纠纷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