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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及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建议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5日A07

日期: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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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闫博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一定社会政治生活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目前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缺乏统一规范,公安机关在执行中面临诸多难题,一是协作配合不顺畅,二是操作性不强,三是日常管理未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及检察监督,维护刑罚的严肃性,笔者有以下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相似之处,双方的人身自由未受较大限制。社区矫正开展以来,已经形成一整套的操作流程,故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可以参考借鉴社区矫正的规定进行,从宣告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期满解除等全流程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

明确各机关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各环节的具体职责,理顺交付衔接的关系。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公安机关派出所承担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管、帮教等日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罪犯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检察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刑罚执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动态管控,掌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活动轨迹和思想状态,对其日常和网络言论加强监控。加强日常监管,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应当每周向公安机关电话汇报或者当面报告相关情况;重大时间节点,公安机关应主动走访,或要求罪犯到派出所报到,汇报思想状况。公安机关应当每月与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谈话,走访其家庭、所在社区,了解其思想、生活、工作和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况。

强化法律监督。对收到的法院判决书、监狱的执行文书,检察机关对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备案,跟踪检察。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人员信息。加强检察监督,特别是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告知基层组织、是否停止其行使相关政治权利等加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