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涉企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5日A06
日期:04-25
本报讯(通讯员 王勇)“感谢检察院、司法局,为我解决了后顾之忧……”社矫对象汪某得知自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如释重负。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系盐城某木门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24日被建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汪某实际居住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故在该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其企业在相邻的建湖县,日常生产经营事务都需要其来处理,因此,汪某需要经常往返亭湖、建湖两地,每次都需要到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频繁请假给其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月6日,亭湖区司法局将汪某的情况通报亭湖区检察院,双方经会商,决定赴汪某的企业实地调查。次日,亭湖区检察院干警联合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司法所长一起赴建湖现场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经调查核实,亭湖区检察院、亭湖区司法局一致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法律规定,建议其提出申请,并快速为其办理了审批手续。在批准的期限内,汪某到建湖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事务,只需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报告活动情况即可。
这是亭湖区检察院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活动的具体体现,通过为涉企社矫对象解决实际困难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