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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淫秽表演罪与 组织异性有偿陪侍行为的界定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5日A07

日期: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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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马田歌

【案情】

王某与朱某合伙经营KTV,为招揽生意,二人商定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二人遂通过微信朋友圈招募有偿陪侍女性,并提供统一服饰、安排陪侍女进包间提供陪唱、陪喝服务,王某和朱某从陪侍费中抽取费用。后王某和朱某升级有偿陪侍服务,要求陪侍女提供半裸贴身伴舞等服务。经查,2022年9月至11月间,王某和朱某共组织相关淫秽服务10余次,获利2万余元。

【评析】

王某、朱某在KTV包间内组织陪侍女为顾客提供有偿半裸服务是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还是组织异性有偿陪侍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而是组织异性有偿陪侍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在KTV包间内的半裸伴舞不属于演出活动。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组织淫秽表演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淫秽表演”是指露骨地表演性行为、暴露性器官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演出活动,应当具有公开性、当场性、淫秽性、对象不特定性的特征。本案中,在半裸伴舞过程中,陪侍女和顾客是一对一互动模式,现场除顾客和陪侍女之外,无其他观众,该服务针对的是特定顾客,且场地是私密的,不具有公开性,因此不属演出活动。

其次,本案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本案中陪侍女虽半裸,但无语言和动作描绘性行为,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笔者认为,王某、朱某作为KTV的实际经营者,以牟利为目的,组织陪侍女性为顾客提供有偿半裸伴舞行为,属于组织异性有偿陪侍行为,是组织淫秽服务的一种,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