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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难点及破解路径_江苏法治报_2024年04月25日A07

日期: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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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沈敏敏 王蓉

2021年11月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此正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实践中缺乏具体规则指引,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角色定位、调查取证等方面存在困难,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未被有效激活。

大数据时代,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对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个人信息的社会保护范式下,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保护的责任主体由个人为主转向以社会为主。检察公益诉讼是实现个人信息国家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集体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履行其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表现。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强调,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办案规则》和《解释》虽然都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调查核实权,但未规定在遭受阻力或他人不予配合下可以采取何种强制保障措施。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调查缺乏强制力后盾,刚性约束不足,也是制约实践中取证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运用好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履行职责,有序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取得实效的前提性和基础性保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加强内部一体化融合履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为拓展线索的“广度”和“深度”,应充分发挥一体化对法律监督效能的推动作用,统筹内部办案资源,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融合办案机制。《办案规则》规定,刑事侦查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基于同一违法事实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公益诉讼部门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应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信息技术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运用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收集、补充证据,探索“两诉一体”的办案模式。

二是强化外部协作配合。根据《解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法院一旦裁定准予保全,其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因此,办案中,应加强与法院的衔接配合,合理运用调查取证权与证据保全等程序,助推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此外,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借力行刑衔接机制和平台,及时掌握相关侵权信息,调取执法证据。

三是科技赋能推动调查核实效能升级。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科技手段的日新月异,调查核实的方式方法也不断转换升级。《办案规则》规定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自动检测仪等办案设备和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未来,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调查中,要积极借力科技支撑和外脑智慧,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调查取证与技术力量深度融合,不断释放法律监督治理效能,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